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
被告: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2月,原告向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材料,要求對某房地產估價公司及該公司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某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的有關行為進行查處。
2022年3月,被告收到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辦的《請依法對申請人反映的某項目違法評估行為進行查處》材料。同月,被告向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呈報《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申請人反映問題的情況報告》,并向原告送達《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告知原告某房地產估價公司及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相關信息、某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委托評估程序等。
原告不服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并責令其履行查處違法評估行為的法定職責。被告認為原告申請行為系信訪事項,《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僅是對某房地產估價公司及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相關信息、某棚戶區改造項目評估現狀的描述,未影響原告的權利、義務,不具有可訴性。并且,涉案查處申請系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規定轉辦至其處,處理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的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履行相應查處職責,責令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提起的違法評估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焦點問題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內部信訪定性能否改變當事人履責申請的性質。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原告提出查處申請,請求對“某房地產估價公司及該公司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某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的有關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相關部門應依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調查處理。被告則認為原告該申請行為系信訪事項并按照信訪程序予以辦理,其理由主要在于涉案查處申請是由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規定轉辦至其處。
但是,判斷當事人的查處申請是否屬于信訪事項的依據不應基于行政機關內部定性,而應從當事人具體申請內容及對應的法律規定等方面進行衡量。
本案中,原告涉案查處申請實質上是請求行政機關對可能存在的違法評估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相應地,《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均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評估行為作出了規定。故原告提出的涉案查處申請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具有明確法定職責的事項,不同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中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行為,辦理機關不應按照信訪程序作出處理。
案件提示
信訪事項和投訴舉報類案件的區分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從人民法院審理標準來看,人民法院并非只作形式審查,而是要從實質上判定行政機關對該舉報事項是否具有法定查處職責。因此,行政機關應對申請人申請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與信訪行為謹慎區分,分別按照不同的法律依據及程序進行處理。如果申請人的申請內容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且作出爭議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據特定行政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作為義務,應視為申請履責行為。如果行政機關內部將此定性為信訪行為,且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則存在極大的敗訴風險。